同时,金贵养父也构成了血缘关系差序格局中的关键一环,是金贵个体所处的人际关系均衡网络中的竹竿。
这样的法律一旦遭受暴风骤雨的侵袭,就会转瞬即逝。谦抑性是指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或不用支出(而用其它替代性措施),获取最大的收益。
2008年三鹿奶粉案、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案②、2011年鄂尔多斯天价罚单案③等,种种对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挑战已经充分说明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11} 于是,权力私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泛滥成灾,使得本来归属于公共产品的法律,成为权力拥有者的私物,进而亦使权力私化本身成为滋生政治拜物教的温床。{16}(P72) 中国的法律制度需要凤凰涅磐、向死而生,既不是托古改制式的新旧法律的纠缠,也不是新瓶装旧酒,而是需要彻底的脱胎换骨。{14}(P71) 然而,法律工具主义使法律的价值趋于虚无,具体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质疑,因为法律不能全面地保障他们的自由、安全等权利。{12}(P154) 权力滥用是政治拜权教的侧面反映,是典型意义上的人治主义。
{6}(P66) 当然,在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主宰的民间社会中,基于封建法律制度的人治色彩及其腐朽性表征,会使人们产生厌诉和耻诉的心理,而这一切都基于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权衡。法律信仰之路艰难坎坷,更加需要迎难而上,它不仅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一种真实的生活定在。同样,好诉也并不必然法律意识浓厚,关键要看人们选择这种解纷模式的结果如何。
对此,苏力教授称在这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带有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效的法学世界观和认识论,其强调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但是,由‘理念所创造出的‘世界图像,如同铁道上的转辙器,决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人类的行为。黑格尔在谈到中国古代的法律时讲到:它们不是法律,反倒简直是压制法律的东西。
其次,在厘清法律信仰对象的同时,要进一步确证法律信仰的是,即在中国语境下,法律能够被信仰,就需要证明法律信仰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但是这种厌诉的思维习惯并非表明人们没有法律意识,或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法律信仰的价值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契合。法律信仰怀疑论者认为法律信仰是虚拟化的,不具有现实性。{2}(P2) 正是在此背景下,伯尔曼寄希望于法律与宗教的弥合,进而重新树立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仰。而与此同时,法律工具主义也面临着自身理论上的困惑。
这种对法律工具理性的极端强调,导致了法律价值理性的严重缺失,唯工具论成为社会共推的价值,由此也带来了拜金主义、信仰缺失、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大量产生。韦伯认为,自秦朝建立封建帝制以来,中国形成了特有的家产官僚制的社会结构,由这一社会结构所衍生的国家形式使得政治权力变得异化:封建皇权任意而专断。{10}(P331)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附属于伦理道德的奴隶,它打着血缘化、伦理化的旗号维系着封建社会各种虚伪的等级和名份。{21}(P82) 这种谦抑性的法律思维,实际上代表了法律应该追求的一种境遇,即法治社会的美好图景,它与人的幸福有关,与人的追求有关。
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会不断激励人去创造,使法律信仰者在信仰法律中不断实现权利的最大化。基于某种魔力的吸引,中国人追求权力就像西方人追求上帝,中国人对官吏的膜拜如同西方人对宗教的信仰一般。
宗教的光环日渐式微,丧失了其社会性,进而逐渐退缩到私人生活中。现代法律追求契约精神、民主精神、科学精神、人文精神,这种法律精神是建构在民主、公正、和谐基础上的新型的法治社会的精神状态,体现了对人的充分尊重。
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权力私化思想和政治拜权教。{7}(P15) 故此,中国封建社会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和信奉,实则是皇权利益下的一种行为和心理上的附属,同时也是社会惯常习俗固化的结晶,凸显出封建社会高明的伦理规范,这种伦理规范虽具有技艺性的定纷止争功能,但它不是宗教,不具有宗教的特质,当然也就不能形成宗教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儒法合流为主旨,包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出礼入刑等思想观念。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法律秩序成员的权利也是其道义上的义务。对此,梁治平说得好:古代所谓官,与其说是一种职位,毋宁说是一种身份。同样,中国也没有法律信仰的传统。
{16}(P72) 中国的法律制度需要凤凰涅磐、向死而生,既不是托古改制式的新旧法律的纠缠,也不是新瓶装旧酒,而是需要彻底的脱胎换骨。尽管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存在诸多的诟病和非议,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问题。
{1}(P12) 自1991年我国学者梁治平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翻译成中文以来,此话遂风靡学界,俘获了众多法律学人的心。此时,在尼采看来,上帝已经死了。
{4} 由此,法律的世俗化和理性化使得西方社会进入祛魅时代,法律祛魅入俗,回归现实生活,体现工具理性,并最终还原为纯粹的国家法律,追求与其价值有关的正义、公平、秩序、效率、安全等。法律信仰作为一种超现实的神圣体验和理性确信,同样也是立基于现实生活的,它关乎我们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和我们生活在法律帝国的福祉,我们理应认真对待。
法律的工具性,彻底击毁了其被信仰的可能性,这预示着西方社会法律信仰时代的终结。虽然其是一种另类的法律信仰,但它能够提供给人们对法治生活的理想预期,确是一种真实的定在。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② 法律学人对法律信仰的态度从最初的高歌鼓噪到当下的批判质疑,为何会在短短的二十余年间发生如此颠覆性的变化?究其原因,或许是我们误读了伯尔曼所言法律信仰的真正意蕴。
法律的世俗化,使得西方社会在祛魅的同时型塑起近代完整的资本主义精神,激励并保护人的各项权利。作为西方语境下移植到中国的法律信仰,能否在没有宗教信仰传统粘连的中国土壤中生根发芽,冲出是非纠结的迷雾,确属当下中国法制建设亟待思索之命题。
【摘要】法律信仰是信仰主体对法律精神和品格的神圣体验和理性确信。‘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行,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② 对此,韦伯分析认为:受儒教和道教浸淫的中国人的独特气质使得制度创新和理性化丧失动力。
中国人擅长惯用的是一种小司法路线,即更多采用诉讼外的多元化解纷模式——另类的法律信仰,实现帕累托最优。 三、简短的结语:认真对待法律信仰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11} 于是,权力私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泛滥成灾,使得本来归属于公共产品的法律,成为权力拥有者的私物,进而亦使权力私化本身成为滋生政治拜物教的温床。虽然,遭遇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下亚文化的侵袭,出现了道德沦丧等一些不和谐因素,如佛山小悦悦事件、南京彭宇案等,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底蕴还在,并未因此而丧失。
{5} 因为儒教所宣扬的纲常伦理,在整个封建社会对人际关系起着实际上的支配作用,社会中人的一切思想和行为都必须规范在儒家伦理的范围之内。其二,法律信仰的价值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精神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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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材,几乎都有一个统一的论调,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儒教作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但从封建社会的整体发展需要来看,实际上是有利于当时经济和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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